投保/理赔须知
一、投保
1、本协议约定按份计收保险费,每份保险费为RMB16元,对应的保险金额为RMB10万元。
2、每车每次的最低收费标准为RMB48元(三份)。
3、甲乙双方的系统完成实时对接,线上完成投保、支付保险费、出具PDF格式保险单。
4、保险金额和保费按人民币计算。
二、理赔
1、出险报案:请及时拨打全国统一客服专线95502;或联系永安内江支公司公司报案,电话021-60431338;
2、赔付金额:理赔时,赔付金额中要扣除免赔额;
3、理赔指南:理赔知识以及理赔服务操作,请进入理赔指南和理赔服务。
4、索赔及权益转让: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投保人、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果货主无法从实际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处得到赔偿,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理赔:
(1)被保险人(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货损应由实际承运人或者第三方承担时,如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被保险人单方面放弃追偿权力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2)投保人(物流公司)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投保人不得放弃对实际承运人的追偿权,向保险人请求索赔时及时向保险人转让相关追偿权。
      1)根据投保人实际需求,投保人可以选择向实际货主进行先行赔付,其后向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完成赔付并提交相关索赔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直接购置完好货物或修理货物、被货主扣减运费冲抵货物损失等能够证明投保人确实进行了先行赔付的情况),保险人同意按照定损金额及预约保险协议中相关免赔条款理算后将相关理赔款支付至投保人账户。此种情况时,投保人承诺保险凭证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仅限向保险人索赔时用,否则由此引发保险人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投保人承担。
      2)投保人未对实际货主进行先行赔付的案件,投保人获得被保险人授权(包括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委托运输书中被保险人已经明确委托投保人代办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索赔及接受赔款;或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获得被保险人签发委托书委托投保人代办索赔及接受赔款)的,保险人可以将赔款支付至投保人账户。此种情况时,投保人承诺保险凭证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仅限向保险人索赔时用,否则由此引发保险人的相关损失和责任,由投保人承担。
备注:投保人使用自有车船等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发生保险事故且不属于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不再向投保人追偿。
三、免赔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3,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2、盗窃事故导致的货物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RMB4,000.00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四、保险标的
一、保险货物为:饮料、方便面等社会一般普通全新货物。
二、下列货物均为非承保货物(双方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1、精密仪器(精密仪器的判断条件是:A.对运输有特别的防震动、防倾斜、防尘等特殊要求。B.受国内维修能力所限,设备受损后无法在国内修复。C.单件货物保额超过RMB500万元。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即为精密设备或仪器;
2、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植物等;
3、体积小价值高的货物(移动电话、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摄像机、照相机及其他类似货物);
4、现金、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5、文物古玩、古书、古字、古画、票据、支票、有价证券、信用证、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6、超高超长超宽机械设备、集装箱外壳、商品车、航空器、军用武器及装备;
7、易燃、易爆、易碎的危险品(《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列明的货物);
8、镍矿、精矿、粉矿、氟石、散装原木、散装鱼粉;
9、退货、返修货或二手货。
特别约定
1、乙方保留对实际承接方的追偿权,且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向实际承接方追偿。
2、本协议的有效期并不约束每张单独出具的保单,其保单的责任起讫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3、本保单不负责货物锈损刮擦损失。
4、本保单不负责超载运输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失。
5、保险标的不包含精密仪器、设备。
6、对未按约定的包装形式包装或包装不符合同类产品安全运输包装规定的,或吊装作业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的行业规定的,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
7、乙方同意对于灌装货物(如红牛)出现罐体变形、凹陷、擦痕等所有影响销售或甲方认为影响销售的,乙方均按全损认定,同时该货物残值的处置权归乙方所有。
8、每车最低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三份),对应的保险费不得少于48元,若低于上述金额或份数则为无效投保单,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9、本协议运输的货物金额以网站“京东商城”上价格的9折确定。
10、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11、最终解释权归北京数据在线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北京数据在线国际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